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及聲明事項 |
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及辦理您的保險契約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公司(下稱「再保險公司」),為提供保險產品及服務、辦理申訴及爭議處理業務、辦理公司內部稽核業務及履行保險契約之目的予立書人了解,需蒐集立書人個人資料,並依據本同意書之各項內容進行使用。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及幫助您瞭解本公司如何蒐集及使用您個人資訊,請務必詳細的閱讀本同意書之各項內容。 |
一、蒐集之目的: |
(一)依保險法令規定辦理之財產、傷害及健康保險相關業務。 |
(二)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 |
(三)協助公務機關檢核、調查。 |
(四)行銷經核准銷售商品、經營、管理及辦理相關業務。 |
二、類別: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址、聯絡方式、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健康檢查、財務情況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三、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一)期間: |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提供商品服務之契約期間、本公司執行業務所必須 |
之保存期間或依相關法令就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 |
(二)地區: |
1.中華民國境內。 |
2.因辦理財產、傷害及健康保險相關業務需要之第三方所在境外地區。 |
(三)對象: |
1.本公司因辦理財產、傷害及健康保險相關業務需要之第三方。 |
2.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產/壽險同業公會、關貿組織、財團法人保險犯罪 |
防制中心、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
及其他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所為之通報機構。 |
3.依法令執行法定職務之公務機關。 |
(四)方式: |
1.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 |
2.符合個資法第20條規定之利用。 |
四、依據個資法第3條規定,台端就本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一)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 |
用。 |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
(三)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 |
需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
五、台端可透過本公司客服專線、E-MAIL或書面行使前條所列就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 |
六、本公司基於上述原因而需蒐集、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時,台端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唯若選擇不提供或是提供不完全時,基於健全產險業務之執行,本公司將可能無法提供完善之服務。 |
總公司地址:100台北市忠孝東路1段54號 免費服務電話:0800-288-068 |
客服信箱:service_center@firstins.com.tw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第一產物保險公司(以下簡稱 貴公司)聲明同意下列事項: |
1.本人(被保險人)同意 貴公司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
2.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 貴公司將本要保書上所載本人資料轉送產、壽險公會建立電腦系統連線,並同意產、壽險公會之會員公司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為核保及理賠之參考,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賠標準決定是否承保或理賠,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理賠之依據。 |
3. (1)本人已審閱並瞭解 貴公司所提供之「投保須知」,另依「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本人已瞭解 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2)本人知悉 貴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於特定目的範圍內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個人資料,有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
4.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已知悉並明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受益人,申領保險金給付時須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但若被保險人已投保 貴公司二張以上之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或本人於投保時已通知 貴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 貴公司仍承保者, 貴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仍應依各該險別條款約定負給付責任。如有重複投保而未通知( 保險公司)者,同意 貴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的部分不負給付責任,但 貴公司應以「日額」方式給付。 |
個人旅遊綜合保險暨旅遊平安險投保須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