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109/01/01起,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即自動承保「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住宅玻璃保險」及「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住宅火災承保範圍擴大含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及竊盜,核保作業相關規定如下: | ||
| 1. | 火險保險保險金額最少新臺幣10萬元,最高新臺幣4仟萬元。 | |
| 2. | 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險金額為該建築物之重置成本,但最高為新臺幣150萬元。 | |
| 3. | 凡要保建築物火災保險者,其承保範圍亦將自動涵蓋「建築物內動產」:其保險金額為建築物保險金額之30%,但最高為新臺幣80萬元。 | |
| 4. | 若僅要保「建築物內動產」者,則不受上述限制。 | |
| 5. | 建築物若為木、石棉、瓦、鐵皮或作為營業用途者,不適用本專案計畫。 | |
| 6. | 建築物係指建築物及其裝潢。 | |
| 7. | 本保險單僅承保使用性質為住宅之建築物,於承保期間內,如原承保之建築物之使用性質變更為非住宅時,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終止保險契約。 | |
| 8. | 自103年10月1日起,、「住宅玻璃保險」,保險金額如下: | |
| ●每一次事故賠償金額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 ||
| ●每一事故自負額:新臺幣一千元 | ||
| 9. | 自109年1月1日起,「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及「竊盜」,保險金額分別如下: | |
| (1) |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 |
|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 ||
| ●每一個人死亡責任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 ||
|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責任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 ||
|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責任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 ||
| ●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 ||
| ●每一意外事故自負額: 體傷為新臺幣二千元 財損為新臺幣一萬元 | ||
| (2) | 竊盜 | |
| ●每一次竊盜事故賠償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 ||
| ●每一事故自負額:新臺幣五千元 | ||
| 10. | 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最高保險金額調高為新臺幣 150 萬元並費率調整。 | |
| 11. | 自109年1月1日起,新增「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直 接因颱風或洪水事故發生損失時,負賠償責任,其賠償限額依保單條款約定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