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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保險利益?
火災保險單除所有權人外,還列抵押權人時,發生理賠時,應該賠付給誰?
為什麼要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買房子向銀行貸款時投保火災保險是不是保多少就賠多少?
發生交通事故,負擔損害賠償之後責任就了嗎?
如何衡量危險?
能不能向同一家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
保險和危險有什麼不同?
發生保險事故之損失時被保險人應該做什麼?
『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超額保險』意義為何?對被保險人有什麼影響?
何種狀況下之交通事故可申請國家賠償?
如何申請肇事鑑定?
貨損索賠時,求償人須準備何種文件?
何謂貨物異常證明?
出口案件客戶出險應先如何處理?

誰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標的(物),所存有的一種利害關係,因此關係之存在而享有利益。易言之,即對保險標的因法律上或契約上之權利或責任所生之利害關係,而具有之經濟利益。例如:所有權人對其所有財物因所有關係而有保險利益;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因抵押關係而有保險利益;企業主對其待銷貨物之預期利潤,具保險利益;基於法律對第三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者,亦有保險利益。


火災保險單除所有權人外,還列抵押權人時,發生理賠時,應該賠付給誰?
  向銀行貸款而買了一張以銀行為抵押權人的住宅火災及地震保險,在火災保險理賠實務上,對於設有抵押權人之保險單的理賠案件,依據火災保險抵押房屋之保險債權條款之規定,應以抵押權人該保險單所保產物持有之債權利益範圍內優先賠付予抵押權人,故通常係將賠款支票函寄抵押權人,再由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就其債權與債務關係,溝通處理該賠款,以保障抵押權人之債權。


為什麼要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在於保障車禍受害人能獲得合理的基本保障。它是一種政策性的社會保險。


買房子向銀行貸款時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保險是不是保多少就賠多少?
  投保住宅火險是每個銀行核准房屋貸款的必要條件之一,目的保障債權,免得抵押品毀於祝融,而求償無門。貨款金額,通常包含土地、房屋二部份價值,土地不會因火災而消失。一般來說,投保住宅火災保險,通常只需投保建物即可,或附加建築物內動產及第三人責任險。目前一般住家投保火災保險,往往以貸款金額投保,以為貸款金額為保險金額,到時就可以獲得同樣金額的理賠,結果發生理賠之際,卻得到低於原保險金額的理賠金。這實因保險公司賠償需按保險標的房屋(不包括土地)當時損害價值多少,再決定賠多少,此外房屋也有折舊問題,這亦是無法按投保當時價值多少來理賠之故。
  目前銀行為確保其所有債權,要求客戶投保的火災保險,已漸漸朝向為客戶立場設想,故所要求的投保金額,已不再是貸款金額,通常會將土地部份的金額扣掉所剩建物的真正價值投保。被保險人無論自己投保,或因貸款需要而投保,皆應在投保前仔細估算,保多少才算剛好、又有保障,才不至於白白多繳保費。


發生交通事故應負損害賠償之後責任就了嗎?
交通事故之發生,肇事者亦可能觸犯下列三種法律責任問題:
  1. 行政責任:
    因駕駛人違反交通安全規則,行政上之處分依情節輕重可分:1.吊銷駕照2.吊扣駕照3.吊扣牌照4.罰鍰等四種,並得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 民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肇責之一方對於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積極損害(如:醫藥支付、受損財物之恢復原狀費...等)及消極損害(如:工作損失、精神慰藉金...等)於肇事雙方和解賠付後,告訴人可撤銷告訴。
  3. 刑事責任:
    因開車不慎肇事致人死亡者,則構成刑法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屬公訴罪不能撤銷。若致人受傷則屬告訴乃論,於賠償對方並和解後,可要求對方撤回刑事告訴。

由上可知,交通事故,汽車保險中對車體損失險、第三人責任險負損害賠償,而行政和刑事責任,則不在保險範圍內。


如何衡量危險?
衡量危險的程度,依可能產生的損失頻率及損失幅度加以分析。

一、損失的頻率:

  1. 極少發生的危險:如核能發電廠爆炸,此類危險,雖不易發生,但萬一發生,所可能造成的損失很大,不可輕易忽視。
  2. 偶爾發生的危險:如火災爆炸、空難、洪水、颱風,此類危險,一旦損失發生,可能對財產帶來不良的衝擊。
  3. 確定會發生的危險:如汽車機件磨損、感冒、發燒,此類危險,雖不能完全避免,但如能採取預防措施則可降低發生頻率。

二、損失的幅度:是指一旦事故發生,在可預期最嚴重的情況下,其損失的程度。

三、衡量方法:將損失頻率和損失幅度相乘所得結果,此即可衡量出危險的大小。比如自用小客車,一年內損失頻率為二次,損失幅度為一萬元,則衡量出危險為每年二萬元。


能不能向同一家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
  保險公司,依現行保險法第一三八條前段:「……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之規定,是無法辦理的。
  不過也有例外,如同條文後半段所述:「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者,不在此限。」
  所謂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是為產物保險公司經營之業務。
而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是為人壽保險公司經營之業務。


保險和危險有什麼不同?
  從保險法第一條來看:「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測,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危險,是指不可預測,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引起的損害。例如因火災或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財物損失或傷亡。
  而保險就是針對此等損害加以約定處理的行為,所以有住宅火災保險、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等等。


發生保險事故之損失時被保險人應該做什麼?
保險標的物在發生保險事故以致於產生損失時,被保險人有義務做下列幾件事:
  1. 救護保險標的物:發生保險事故的時候,被保險人應該盡力搶救保險標的物的損失,但有時候在搶救保險標的物的過程中,難免又損害到保險標的物。這時候,雖然不是由承保危險造成標的物之損失,但仍須由保險人予以賠償。
  2. 向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求償:主要的目的,就是在於保全保險人將來的代位求償權。因為保險人所代位行使的,仍然是被保險人的權利,在損失發生時,如果被保險人不立刻採取一些保全措施的話,保險人將來也無從行使代位求償權。
  3. 通知保險人: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告知保險人。一般之保險契約於條款中約定,被保險人應於知悉損失發生後,立即通知保險人,故保險法雖有五日內通知之規定,被保險人仍應儘速通知為宜。
  4. 準備理賠文件:損失發生之後,被保險人為了要求保險人填補自己所受的損害,必須要提出各種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損失,這些證明文件,就叫做「理賠文件」。如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單,是採「列舉式」的危險,則被保險人還要證明損失原因是在承保的危險項目裡面。


『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超額保險』意義為何?對被保險人有什麼影響?
  保險契約中之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一致者,稱為足額保險,亦稱為全部保險。所謂保險金額,為要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並經訂明於保險單上,而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最高限額之一項金額。保險價額,則為保險標的之價值,以金錢表示之數額。理論上,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應與保險價額一致,但保險金額低於或高於保險價額之情形亦時常發生,構成所謂不足額保險,及超額保險之問題。

  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若為足額保險,則保險人依實際損失程度全部給予補償。保險契約中之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額者,謂之不足額保險,亦稱部份保險,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若為不足額保險,則保險人只能按保險金額佔保險價額之比例來補償。被保險人之實際損失,對保險價額不足部份,視為被保險人自己保險。

  超額保險,顧名思義乃為保險契約中之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額。超額保險由於不符損害填補原則,使被保險人有機會因保險事故之發生,獲得超過其損失的利益,故為保險法所禁止。


何種狀況下之交通事故可申請國家賠償?
按國賠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
即如:
  1. 施工不良造成路障影響行車安全。
  2. 道路上之人孔蓋舖設不良影響行車安全。
  3. 道路之電桿、路燈桿號誌等稈設置不良妨礙交通。
  4. 道路保養不良造成路面坑洞影響行車安全或形成路障。
  5. 道路設施不良影響行車安全或誤導駕駛人行為而發生肇事。
  6. 施工期間,安全設施不良,警告設施不足影響行車安全因而發生肇事(尤其是夜間)。


如何申請肇事鑑定?
當您對肇事責任有疑異時,可依下列電話聯絡鑑定委員會。
鑑定會簡稱 轄區範圍及其受理申請窗口

桃園縣區
鑑定委員會

桃園縣轄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
地址:桃園市330介壽路416號五樓  地圖連結
電話:(03)3625782   傳真:(03)3760127

竹苗區
鑑定委員會

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轄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
地址:新竹市自由路10號  地圖連結
電話:(03)5319312   傳真:(03)5421708

彰化縣區
鑑定委員會

彰化縣轄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
地址: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二段457號4樓  地圖連結
電話:(04)7864221 傳真:(04)7873557

南投縣區
鑑定委員會

南投縣轄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
地址:南投市光華路66-6號(中興分局斜對面停車場旁)  地圖連結
電話:(049)2370040 傳真:(049)2370050

嘉雲區
鑑定委員會

嘉義縣、嘉義市、雲林縣轄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
地址:嘉義縣水上鄉國姓村三界埔104之2號  地圖連結
電話:(05)2304145 傳真:(05)2304616

高屏澎區
鑑定委員會

屏東縣、澎湖縣轄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
地址:鳳山區武營路361號(高雄區監理所檢驗場二樓)  地圖連結
電話:(07)7612215 傳真:(07)7159861

※改制前高雄縣轄區請至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鑑定委員會申請
網址
http://traffic.kcg.gov.tw/

基宜區
鑑定委員會

基隆市、宜蘭縣轄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
地址: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二段9號2樓  地圖連結
電話:(03)9651467 傳真:(03)9650263

花東區
鑑定委員會

花蓮縣、臺東縣轄內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
地址:花蓮縣吉安鄉973中正路二段152號(花蓮監理站內)  地圖連結
電話:(03)8534500 傳真:(03)8530616

新北市
鑑定委員會

新北市轄內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
地址: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48巷7號  地圖連結
電話:(02)2688-5681 傳真:(02)2676-2863

台中市
鑑定委員會

台中市轄內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
地址: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50號7樓  地圖連結
電話:(04)2225-2068 傳真:(04)2225-2117

台南市
鑑定委員會

台南市轄內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
地址:台南市701東區府連東路87號  地圖連結
電話:(04)2225-2068 傳真:(04)2225-2117

高雄市
鑑定委員會

高雄市轄內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福德二路77號4樓  地圖連結
電話:(07)722-4822 傳真:(07)725-6983

台北市
鑑定委員會

台北市轄內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2樓  地圖連結
電話:(02)2759-9119 傳真:(02) 27599120


貨損索賠時,求償人須準備何種文件?
  1. 求償函(略述損失之事由及求償明細)
  2. 正本保險單(Original Policy)
  3. 商業發票(Invoice)
  4. 裝箱單(Packing List)
  5. 正本提單(B/L)
  6. 貨物異常證明或事故證明書
  7. 公證報告或相關證明及照片


發現貨物異常應如何證明?
  1. 發現貨物有異常情形時,除非有書面證明外,請勿簽清潔收據。
  2. 貨損異常證明並非指公證報告,而係指由海關、貨櫃場或航空站倉庫或運送人等出具之貨損異常證明文件。
  3. 貨損異常證明文件通常可請承辦之報關行人員代為索取,以茲證明收貨時已有異狀或損失確實已發生。
  4. 貨主未能提供貨損異常證明文件將造成日後理賠認定上之困難或糾紛。


出口案件客戶出險應先如何處理?
出口案件請CONSIGNEE逕洽保單上指定之國外AGENT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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