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單 條 款 |
機車強制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保單條款 台財保第881782855號 第一條(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被保險人加繳保險費後,因駕駛人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被保險機車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本人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時,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受益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駕駛人」係指被保險人或事先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被保險機車之人。 第二條(理賠範圍及標準) 被保險機車發生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體傷、殘廢死亡時,本公司依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 一、給付項目: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傷害醫療給付。 (二)殘廢給付。 (三)死亡給付。 二、給付標準:悉依財政部會同交通部擬定,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 駕駛人依前項交通事故受有傷害,而於汽(機)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一百八十日內,致成殘廢或死亡者,受益人除得請求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外,於致成殘廢或死亡前有醫療費用之支出者,亦得請求傷害醫療給付。 駕駛人於致成殘廢後,於汽(機)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一百八十日內,致成死亡者,受益人得請求之死亡給付金額,以扣除已給付之殘廢給付金額。 第三條(不保事項) 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機車因下列事項而致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駕駛被保險機車之人受酒類、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 二、從事機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者。 三、未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或無照駕駛<含駕照吊扣、吊銷期間>或越級駕駛者。 四、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者。 前項一款所稱受酒精影響者,係指駕駛人飲酒後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