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單 條 款

第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條款  

                                                  台財保字第0920705439號函核准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本公司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第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被保險汽車單一汽車交通事故,致被保險人本人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時,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對受益人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  被保險人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事故發生時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且:

一、於本附加條款要保書上所載之列名被保險人或;

二、其他事先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之人。

第三條  理賠範圍及標準

被保險汽車發生單一汽車交通事故,致被保險人體傷、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

一、給付項目:

  (一)傷害醫療給付。

  (二)殘廢給付。

  (三)死亡給付。

二、給付標準:悉依財政部會同交通部擬定,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

被保險人依前項交通事故受有傷害,致成殘廢或死亡者,受益人除得請求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外,於致成殘廢或死亡前有醫療費用之支出者,亦得請求傷害醫療給付。被保險人於致成殘廢後,因同一汽車交通事故致成死亡者,受益人得請求之死亡給付金額,以扣除已給付之殘廢給付金額為限。

第四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而致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        駕駛被保險汽車受酒類、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

三、        從事汽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者。

四、        未經列名被保險人允許或無照駕駛(含駕照吊扣,吊銷期間)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五、        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拘捕之行為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受酒類影響者,係指被保險人飲酒後駕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第五條  受益人

本附加條款所稱『受益人』,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傷害醫療給付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二、殘廢給付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三、死亡給付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六條  保險契約之終止

本附加條款得經列名被保險人通知終止之,自終止之書面送達本公司之日起,本附加條款即行終止。

本公司亦得以書面通知送達列名被保險人最後所留之住址終止本附加條款,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終止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項目。

二、終止生效之日期。

本項通知應於終止生效十五日前送達。若未於預定終止日之十五日前送達者,本附加條款應自送達屆滿十五日後之翌日起終止。

本附加條款生效已逾六十日,除保險法另有規定外,非有下列原因之一者,本公司不得終止本附加條款

一、要保人未依約定期限交付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對本附加條款之理賠有詐欺行為或記錄者。

終止本附加條款時,其未滿期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還之。

第七條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